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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银行营销电话“扰民”怎能理直气壮?

发布时间:2023-08-16 14:22:33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一网友发布微博贴出一份《精神损害赔偿起诉状》称,自己在7月27日当天听大卫·鲍伊的名曲时被一银行营销电话骚扰导致个人精神崩溃失常,对生活失去仅有的希望。该起诉状中表明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附带赔偿大卫·鲍伊演出名誉损失费100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银行业务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表示:“这需要您先联系常拨打电话的银行进行反馈,看相关银行是否能对您的电话进行相应的屏蔽。”

公众苦营销电话久矣。这些电话挤占了接听者的时间,扰乱了接听者的工作和生活节奏,让人不厌其烦。许多网友表示自己经常收到各家银行的营销电话:“银行一天能打十几个电话,就算挂了还一直打,很打扰休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法定的行政机关,对营销电话的整治责无旁贷。

未经用户同意就打营销电话,显然属于违法行为。虽然说这位网友的索赔有些夸张,但折射出的是用户对营销电话的深恶痛绝。银行的应做的不是根据用户请求对电话进行相应的屏蔽,而是应赔偿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确保公民安宁权不受侵犯。

对营销电话扰民,电信运营商应负有主要责任。运营商必须加强通信业务和资源管理,严控营销电话传播渠道,防止通信资源被用于营销扰民。当然,运营商或许说无法分清营销单位给用户打的电话是单纯的广告推广还是回访客户。如果是回访客户,则电信运营商也无权控制。这就需要运营商必须有一个用户举报渠道,用户举证是单纯的广告推广而举报,运营商再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处理。虽然这会增加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但这是运营商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营销电话扰民,营销单位同样负有责任。之前,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7家房产电话营销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违法系列,共作出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泰康人寿四川电话销售中心被辽宁银保监局罚款5万元;平安人寿济南电销中心多次被罚......

在这些处罚案例中,用户因营销电话受到的损失并未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网友就银行电话营销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值得点赞。但这仅靠用户不惜财力和精力维权还不行,更需要检察机关督促电信和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同时对电话营销的公司提起公益诉讼,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责编: xu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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