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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发表情包居然被告上法庭了?

发布时间:2023-10-02 09:13:3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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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自诞生以来,

就广受当代年轻人欢迎,

不少人都表示

“没有表情包我简直不会聊天了!”

层出不穷的“新梗”

都能被网友们加工成表情包,

用在日常的聊天里调节气氛、

增加活跃度。

但,

听说表情包用得不合适

很有可能被起诉?

是真的!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表情包“开玩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删除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究竟用了什么表情包导致被起诉?

且听静宝道来↓↓↓

W先生(化名)和Y先生(化名)是同一个微信群里“群友”。某日Y先生将微信群内其他网友拍摄的一张W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配上不雅文字,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里。

此举导致W先生心生不满,当即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情绪,并私聊Y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这张表情包并道歉,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Y先生无视了这个要求并拒绝道歉。随后,W先生将Y先生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在法庭上:

原告认为

被告将他的肖像制作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不雅文字,属于侮辱行为,有损形象,原告无法接受这种行为,并已经造成他精神上的困扰;

被告则辩称

两人是熟人好友关系,使用表情包只是朋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原告的本意;并且从其他群友的回复中,也可以看出客观上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不雅文字。尽管被告称该行为是朋友间开玩笑,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

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W先生限期将内含原告Y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Y先生书面道歉。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开玩笑时,应把握好“度”。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会导致对方的不适,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同时,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易遭受侵害,其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侵权人应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注意,非宣传用途、非商业用途、仅仅是普通交流中不正当制作、使用公民肖像也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

静宝整理了一份表情包

使用“踩坑”注意事项

1.很多平台拥有一些表情包的版权,会免费向用户提供使用,但这种使用是基于用户协议中的授权,跨平台使用往往会超出授权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我把微信里的一个表情包截图下来发到别的平台,这其中就很有可能产生侵权的风险。

2.随意使用真人表情包,会面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风险。比如,用明星肖像制作表情包,对方如若追究起来,就会算侵犯肖像权。若是再利用这些表情包出售盈利,更算是侵犯肖像权。表情包中的文字、效果等构成了侮辱、诽谤,那么,除了肖像权侵权外,还会侵犯他人名誉权。

3.对于一些IP形象,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传播侵权表情包,或将他人享有权利的表情包进行商业性使用,若未经授权、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哪怕只是少量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责编: juan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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