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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20年的高空抛物问题:基层执法亟待改进

发布时间:2023-08-17 15:56:57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媒体报道,上海张阿姨居住在嘉定区某老式小区,二十多年来5楼的一户邻居,时不时会从家里往下扔生活垃圾——玻璃瓶、易拉罐、塑料袋……这些垃圾甚至覆盖了她的半个天井。

她向居委沟通,没用!向物业投诉,没用!她还报过案,甚至还买来摄像设备,抓了对方的现行,但还是没有作用。据该小区居民透露,扔垃圾的这家反过来威胁受害者,他家路子粗,“我女婿是派出所的,你要不老实就抓你走。”

甚至当记者带着居委、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情况,面对电视台的镜头,这个老人先是说“不太扔”,之后承认“扔过”,又说“没扔过,(冤枉我)你说气吗?”还不忘强调女儿是公安局的。

这新闻看得人血压“噌”的起来!

资料图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哪怕只抛一次就应该启动刑事程序,而这个老太却一直在扔,肆无忌惮地扔,不怕法律地扔。

而有意思的是,哪怕众多邻居证实是她在扔,哪怕还有录像证据,但是,当天和记者一起去的只有当地城管,而不是当地警察,这让旁人怀疑,难道真是因为她女儿在公安局工作?

或者说,像新闻里这样,老是扔一些易拉罐、塑料袋、塑料盒子这种一般“砸不死人”的垃圾,只能由城管当成“垃圾处置”案件来办理?是不是一定要等到闹出人命、砸伤人才可能刑事立案?

2020年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它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高空抛物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不需要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立法的目的就是从源头上立起刑事法律的高压线,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像塑料袋、塑料盒子这种一般“砸不死人”的垃圾,算不算刑法“高空抛物罪”法定的“抛掷物品”呢?

其实,法学家专门探讨过相关问题。比如,《检察日报》发表过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王志祥等人撰写的相关论文,其中提到,基于“刑罚法定”的原则,在“高空抛物”的具体案件中,要对被抛掷物品的种类进行判断,基于空气阻力的存在,对于一些下落过程不具有较大动能的物品,不应纳入高空抛物罪的物品范围。

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法理分析,如果高空掉了根羽毛,落下一片树叶,当然不应该按刑事犯罪立案,因为社会危害极小,不能机械办案,否则,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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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基于物理学常识,高空抛物之下,很多不起眼的东西都会产生严重的伤害后果,这也必须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比如,在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审理的卢某高空抛物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着重强调行为人抛掷的垃圾袋中内含厨余垃圾,即一个380ml的玻璃质地空酱油瓶,就是为了突出该物品从高处抛掷可能产生的危害性。

回头再看,上海这场长达20年的“抛垃圾案”中,这名老太一直在故意抛垃圾,而且从报道里来看,垃圾中有玻璃瓶、易拉罐等足以致人伤害的“被抛掷物品”,还有邻居表示“砸到包括我在内的好多邻居,就是不讲理”。

这显然已经涉嫌“高空抛物罪”的刑事犯罪了。有意思的是,在当地电视台的节目中,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五楼这户居民的高抛行为,似乎还不足涉嫌触犯《刑法》”,进而建议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处罚。

这就很让人费解了。普通人抛一个玻璃瓶就够上刑事犯罪了,但是这个老太太一直扔,还砸到过人,为什么是城管出面,而不是警方直接处理。

治理高空抛物的法律已经很健全了,刑法、民法典都有规定,问题是在基层执行时法律不能走形。

(责编: xu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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